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人子女教育各项优待政策规定的落实。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纳入双拥模范城评选内容。
第五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国家教育改革发展形势,会同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完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规定,拟制军队幼儿园和子女学校发展规划,部署指导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协调地方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所属幼儿园和子女学校建设,办好军人子女食宿站(点),协调解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问题。省军区系统负责牵头协调本地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定期了解掌握军人子女教育需求,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拟制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的具体办法,并督促抓好落实。
第六条 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七条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按照划区保障的原则,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就近免费入园;无隶属关系部队的军人子女,没有条件入本单位幼儿园的,可以就近就便入其他部队开办的幼儿园,享受办园单位军人子女待遇;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二)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对没有条件入部队或者地方公办幼儿园的军人子女,给予适当经济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军队有关总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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