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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幼儿园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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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8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每年3月和9月开学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报学前教育资助,各幼儿园每年4月1日和10月1日前上报所在教育指导中心审核。

  资助对象

  (一)在经番禺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村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番禺区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残疾家庭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资助。资助对象需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1.有户籍登记,幼儿为番禺户籍的须出示户口主页和幼儿本人户口附页;幼儿为外地户籍的,其父母一方或其他合法监护人须持有番禺区有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居住证》。

  2.在经番禺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村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3~6岁常住人口。

  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低保家庭儿童。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给其父母的有效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等。

  (2)孤儿。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

  (3)残疾儿童(残疾家庭儿童)。须提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4)烈士子女。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士子女证明。

  (5)满足其他优抚条件的儿童。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相关证明,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持有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

  (6)低收入或特殊困难家庭儿童。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须有经常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而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二)除上述资助对象以外,发放资助当个学期在经番禺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村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含区属公办和镇街办幼儿园)中班或大班就读的番禺区户籍儿童(发放安排以当年番禺区教育局发出的通知为准)。

  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对符合第一条第(一)点规定条件的资助对象,番禺区按每人每学年不低于1300元标准给予资助,每年的资助标准由番禺区教育局核定。

  (二)对符合第一条第(二)点规定条件的资助对象,番禺区按每人每学年不低于300元标准给予资助,每年的资助标准由番禺区教育局核定。

  以上资助项目不得重复领取。

  资助办法

  (一)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按学期进行。

  (二)每年3月和9月开学时,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幼儿园提出资助书面申请,并提交低保证、残疾证或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

  (三)各幼儿园必须于每年4月1日和10月1日前,将确认汇总后的资助材料上报所在教育指导中心审核。

  (四)区教育局职成幼民办教育科对教育指导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确认,据此计算年度补助资金,并按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向幼儿园拨付补助资金。

  (五)各幼儿园在收到资助资金后15日内将资助资金支付给各资助对象,并向区教育、财政部门上报资助清册,以供查核。

  经费来源

  资助经费可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鼓励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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