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招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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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1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实施网络信息采集

  为方便群众,提高教育公共服务水平,从2019年开始,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通过线上、线下“双通道”登记相应基础信息,学校招生以信息采集系统登记的学生入学申请为基础。5月10日起,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应登录“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网址:www.cqywjybm.com或关注重庆教育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报名信息采集。6月20日起,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已完成网上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相关报名材料进行现场审核。未在网上进行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家长,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对口招生学校进行现场登记和资格审核。学校应在7月20日前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二)区内户籍学生入学

  1.区内户籍学生(仅指鸳鸯等8个街道,以下同)实行以“三对口”为基础的划片招生。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域内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不符合“三对口”的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区教育局结合其居住地周边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2.禁止以房择校。学位紧缺学校(星光学校水晶郦城校区、星光学校礼嘉校区、金山小学A区、金山小学B区、金山小学美利山校区、童心小学)招生服务区域内有以下情况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位紧缺学校招生服务范围内以所购二手房为条件申请入学,该住房原住户现仍有子女在该校就读的。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房屋产权及其与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年限不符合学校要求的(由学校根据学位情况提前告知)。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所购房屋非完全产权的(即房屋产权不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单独所有)。

  3.统筹安排公寓房、商住楼和过小户型住宅居民子女入学。从2019年6月开始,新建小区不适宜家庭居住、以商业用途为主的公寓房、商住楼和过小户型住宅(包括2019年6月以后取得的二手房)原则上不直接纳入学校招生服务区域,相应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则由教育局根据周边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4.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需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并交复印件1份,到对口招生学校核实基础信息,并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报名登记手续。

  (1)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薄;

  (2)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小学新生须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须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即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同时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为确保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稳定地接受义务教育,其合法监护人原则上在两江新区范围内(仅指鸳鸯等8个街道,以下同)应有稳定的职业和固定的居所。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以定点接收学校为基础。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向定点接收学校申请就学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并交复印件1份: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从业证明材料。与辖区用工企业签订的用工合同;辖区工商部门签发的个体经营户的营业执照;其他从业证明材料。

  (2)辖区内居住的证明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以及在辖区内购置的房产证明或在辖区内承租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务工单位出具的在职工宿舍居住的证明。

  (3)适龄儿童、少年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4)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由区教育局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实施缓、免学,开展每学期不少于4次的“一人一案”送教上门服务。

  (五)民办中小学招生入学

  民办中小学校招生纳入统一管理,与公办中小学同步进行。相关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民办学校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同时报市教委备案。民办中小学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探索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收新生。教育局将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注册学籍,严禁超计划招生。对违规招生、超计划招生的民办学校,将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学校及相关人员责任。

  从2019起,严禁任何民办学校招生与楼盘建设、销售挂钩,不得与楼盘新签订与学校招生名额相关的合同条款。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并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六)民办中小学招生入学

  1.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其他特殊人员子女就学有其他规定的,按有关要求处理。

  2.公租房、配住廉租房人员子女由相应的指定对口接收学校接收入学(申请入学时,应提供相应的承租配租合同、户口簿、预防接种证明、小学毕业证明等),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经核实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原农转城人员子女由教育局根据其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周边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3.转非居民子女,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对应招生学校申请入学,确需在安置房所在地入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核实情况后,在居住地学校学位许可的情况下,由教育局安排入学。

  4.区内就读的区外户籍小学毕业生,可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也可按照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程序在居住地定点接收学校申请就读初中。

  5.在招生入学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区相关招生政策妥善处理。各校不得拒绝接收应在本招生片区内就读的学生和教育局统筹安排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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